2006年11月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

  李先生问:
  我公司负责施工的某建筑工程竣工后,开发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,多次索要无果。
而且据了解,该项目未销售的商品房又已经抵押给了银行。
  请问:我公司现在该怎么办?
  本报作答: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,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,这种优先受偿权,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。
  现在,你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,请求行使优先权。需要注意的是,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是有时间的限制的,即必须是自建筑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。